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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,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
划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
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该
《通知》旨在保障居民自住需求,抑制投机投资行为,
《通知》明确符合条件的“无房家庭”可在市六区优先认
购1套商品住房,该套住房要求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
满5年后方可转让。该新政从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我市海曙区、江北区、镇海区、北
仑区、鄞州区、奉化区(以下简称“市六区”)行政区域
内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,可以按照本通知
要求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:
一是,家庭成员(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)之一具有市
六区户籍的;
二是,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
保险的;
三是,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、特优人才、
领军人才、拔尖人才、高级人才的。以上三类家庭统称
“无房家庭”。
“无房家庭”优先认购的商品住房,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
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。
通知》要求,购房意向人通过市房产交易网或移动端
APP登记购房意向,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名称、是否为“无
房家庭”、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、户籍所在地、联系
方式等,并上传相关资料。购房意向人在项目售楼处现
场登记购房意向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其进行线
上登记并上传相关资料。
申报“无房家庭”购房资格的,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
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,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
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。《通知》还明确,房地
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泄露、使用购房意向人提供的相关
信息。
参加优先认购的“无房家庭”,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
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,不得参加其他任何项
目的购房意向登记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
对参加优先认购的“无房家庭”住房情况进行查询。经查
询没有住房的,登记为“无房家庭”,并在市房产交易网
公示;经查询有住房的,登记为有房家庭并告知购房意
向人。
购房意向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向商品住宅项目
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复查。经复查,符合“无房家庭”要
求的,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,纳入公示名单。
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当就“无房家庭”公示名
单进行抽查,发现登记有误的,及时修正公示名单。